第十八条
争端的解决
一、如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者实施发生争端,可先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通过谈判磋商解决。
二、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不能就上述争端达成协议,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修改
一、缔约一方如认为需要修改本协定或者其附件的任何规定,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以会晤或者书面形式进行磋商,并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要求之日起90天内开始,除非缔约双方同意延长这一期限。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磋商也可在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之间进行。
三、对本协定或者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应通过外交途径换文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条
终止
缔约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本协定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12个月后终止,除非在期满前缔约双方协议撤回该通知。
第二十一条
登记
本协定以及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应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
第二十二条
标题
本协定每条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绝非对本协定条款的范围或者意图予以解释、限制或者说明。
第二十三条
生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后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艾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元元 穆罕默德·贝贾维
(签 字) (签 字)
附件:
航线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
中国境内地点—8个中间点一中方自选的阿尔及利亚境内3个地点—8个以远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