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智利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2007至2009年度特别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智利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2007至2009年度特别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圣地亚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框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智利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达成以下2007至2009年度特别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建立对话与联络机制,推动并发展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优先、但不局限于,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
  (一)传统医学和医药
  (二)卫生设施的发展(医院建设)
  (三)卫生保健质量
  (四)疾病预防与控制

第三条



  为实施本特别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在以上领域和其他可能开展合作的领域互换专业人员、专家、培训人员和代表团,各方每年派出最多不超过五人周,双方都应在出访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有关专家的姓名、职务、考察提纲、逗留时间和使用的语言。

第四条



  双方互相邀请专家和研究人员参加卫生和医学科学会议。邀请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有关会议的情况,并在邀请信上说明有关费用情况。

第五条



  双方将各自指定协调人,负责具体合作领域项目的执行并且每年根据特别协议对合作的进展进行评价。协调人之间的会议通常应在世界卫生大会期间或在经两国卫生部同意的其它地方召开。

第六条



  根据第三条所进行的专家和培训人员的交流费用做以下安排:
  专家:
  (一)派出方负担到达接待国首都之间的往返旅费以及与访问有关的国内交通费;
  (二)接待方将支付当地费用,包括住宿费用。
  受训人员:
  派出方负担往返旅费及在国外期间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第七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互相交换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医学文献和出版物以及健康教育资料。

第八条



  双方应促进中智两国除卫生部之外的机构间建立直接合作。开展此类项目的经费应由合作单位解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