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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塔吉克斯坦卫生部关于卫生与医学领域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塔吉克斯坦卫生部关于卫生与医学领域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塔吉克斯坦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中、塔政府于1993年3月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政府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协定》,为发展和加强双方_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确定的互利合作领域包括下列重点:
  (一)卫生改革
  (二)传染性疾病防控,特别是人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的应急反应
  (三)传统医学
  (四)医学教育
  以上仅为指导领域,双方不排除在相互确定的其他领域开展合作。

第二条



  一、双方应对方要求应互相通报在医学科学和卫生领域取得的成果。
  二、双方应对方要求应互相通报医学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并且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交换卫生教科书和资料信息。
  三、双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可能影响两国公共卫生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



  双方应促进两国医疗卫生机构间,尤其是边境地区在卫生和医学科学优先领域的直接合作。

第四条



  一、为了促进卫生专业人员的进修学习和经验交流,双方应相互接收对方国家的卫生专业人员进行为期不超过10天的学术访问或不超过1个月的培训,每年总人数为3人月。
  二、派遣方应提前3个月告知有关专家的姓名、学术简历和具体的工作计划。接收方应至少提前6周通知派遣方同意接收专家访问。
  三、所派专家应能够讲英语,并具有足够水平使用该语种接受进一步培训。
  四、双方应为被邀专业人员讲课提供方便。

第五条



  一、本计划第二条中提到的资料交换应免收费用。
  二、为执行本协议所派出的专业人员访问另一方相关费用,包括国际旅费、食宿、国内交通等应由派遣方提供。
  三、接收方应提前告知派遣方访问所需费用,并对访问人员提供方便。

第六条



  在协议下的所有交流与合作都应符合两国现行法律法规。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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