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卫生部(以下分别简称“双方”)希望促进并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认识到有必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推动双方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的
本谅解备忘录旨在鼓励并进一步发展两国在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
第二条
合作形式
双方应通过如下形式开展合作:
(一)互相通报公共卫生及医学信息;
(二)共同举办国际会议及学术研讨会;
(三)公共卫生及医学专家的交流;
(四)共同开展双方感兴趣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合作领域
(一)传染病控制,尤其是人禽流感和其他新发传染病;
(二)传统医学合作;
(三)人力资源开发。
第四条
实施
为了具体实施本谅解备忘录涉及的合作领域,双方应共同商定执行计划,各自负责协调和开展本国的活动和项目。
第五条
财务安排
(一)在本谅解备忘录框架下,有关合作活动经费的财务安排需经双方同意,按照资金的情况个案处理。
(二)原则上,对于互访团组,派遣方提供国际旅费,接待方提供食宿及当地交通费用。
第六条
生效和终止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通过官方途径获得的最后一次正式通知并确认完成了各自必要的报批手续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除非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5年。
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将不影响终止前经双方同意并已开始实施的合作项目的执行。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在万象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老挝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对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