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西班牙王国卫生和消费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署双方
协议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高强,与协议另一方:2004年4月17日第558号皇家法令(见4月18日官方公报)任命的西班牙卫生和消费部长埃莱娜·萨尔加多,依据1997年4月14日颁布的有关国家管理组织与运行的第6号法案第13.3条,授权其代表上述卫生和消费部
代表两国卫生部并依据所赋予的权力,表达了两国卫生部对于加强中西两国友好关系,并通过共同努力和交流卫生管理和医学研究的经验,为发展和深化卫生保健领域知识而进行合作的共同兴趣。
为此,高强先生和萨尔加多女士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西班牙卫生和消费部,签署本谅解备忘录,条款如下:
一、目的
本谅解备忘录旨在促进两国卫生部在卫生管理和医学研究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领域
两国卫生部商定,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公共卫生、传染病预防及控制、初级卫生保健、妇幼卫生、急救医学、健康教育以及未来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领域进行合作。
三、卫生机构的合作
两国卫生部商定,在本备忘录的框架下并根据两国现行法律,鼓励并支持两国的公共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和医学研究单位)开展合作。
四、执行
为执行本备忘录,两国卫生部将签订为期3年的执行计划。该执行计划将明确具体合作项目,以及关于双方可支配的常规预算资源的财务问题。
五、分歧的解决
在执行本备忘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分歧应通过协商或谈判解决。
六、有效和终止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无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中止本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长5年。
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根据上述执行计划已经启动的具体合作活动。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五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分歧,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班牙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