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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葡萄牙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协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葡萄牙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协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葡萄牙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愿意继续发展和加强卫生领域共同感兴趣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并根据双方有关法律和法规,主要在公共卫生(传染病预防及控制、流行病学、病毒学、疾病大流行预防及控制、健康教育),基层卫生保健(妇幼卫生、成人卫生和老年保健),院前急救服务,传统中医学和医院管理(管理能力建设、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医院的企业化和医院工程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

第二条

卫生机构的合作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政府卫生机构在本协定书框架内,根据双方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开展合作。

第三条

执行



  为执行本协定书,双方将在一年内签订为期3年的执行计划。该执行计划将包括合作的具体项目、财务规定及其他必要的执行安排。

第四条

分歧的解决



  有关本协定书执行中的任何分歧,双方将通过协商或谈判予以解决。

第五条

生效和终止


  本协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4年。
  如期满前6个月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书,则本协定书将延长4年,并依此法顺延。
  原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葡萄牙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自本协定书生效之日起失效。
  本协定书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执行计划规定的任何具体合作活动的完成。
  本协定书于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在里斯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解释发生分歧,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葡萄牙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马恩汉         桑托斯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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