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保健、医学科学和药学领域合作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卫生部在1992年5月14日签订的卫生、医学科学合作协议,为了发展和加强两国在卫生保健、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努力推动两国在卫生保健、医学科学和药学领域互利、长期、有效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发展大规模合作,以实现健康促进和人口健康保护领域的重点目标。为此,双方将致力于卫生部门和卫生组织之间建立和扩展直接合作关系。
第三条
双方将在以下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的领域发展互利合作:
(一)为成年人及儿童提供初级和专科卫生保健;
(二)预防医学;
(三)传统及民间医学;
(四)药学和医疗技术;
(五)疗养院和温泉疗养的治疗和康复;
(六)科技及卫生工作人员培训;
(七)共同实施科学开发;
(八)发展和实施卫生信息计算机体系;
(九)发展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
(十)医学统计;
(十一)共享网络信息。
第四条
依照本合作协议第三条,两国各部门将通过人员培训,专家和医学技术信息交流,开发使用新的诊断治疗技术的方法资料,组办会议,发表专著、文章及草拟联合专利书进行合作。以上合作将在谈判(按商议的价格或已有的价格清单)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为加深相互了解,明确具体方向、合作形式以及确保本协议的执行,双方将成立一个常设工作组。
第六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举办大会、会议等活动的意向。对于一些科技和卫生团体及其他国家级组织的请求和建议,双方将协助接待参加会议的专家,费用由派出方支付。
第七条
对于紧急事件,双方将采用紧急的处理方式进行讨论。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