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哥伦比亚共和国社会保障部卫生合作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哥伦比亚共和国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双方”。
序言
为加强中哥两国传统友谊并使之得以持久发展;
考虑到卫生领域在政府政策和国际合作中的重要性;
以1981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政府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为基础,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目的
本协议旨在推动和加强双方联系,扩大各方活动范围,推动交流,发现并解决其中问题,以及制定卫生相关政策。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双方本着相互支持的原则,在如下领域制定并进行项目合作:
(一)公共卫生
(二)卫生医疗服务实施
(三)新发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卫生研究
(五)卫生人力资源培训
(六)食品安全和监督管理
(七)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
(八)环境卫生与干预政策
(九)其他根据各方国家有关法律,并双方达成共识的事宜。
第三条
工作计划
双方将制定一个两年联合工作计划,设计实施的合作项目和规划,以及开展的活动。工作计划将包括可以易于评估的指标和量化的目标。此工作计划由双方执行并每两年评估一次。
第四条
法律
本补充协议涉及的所有活动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第五条
修改
缔约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经双方同意,缔约双方可修改此协议。相应修改随第六条相关规定生效。
第六条
协议期限
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内部程序后,此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4年,到期后自动延长相同年限,除非缔约一方通过外交途径向另一方提出中止协议。
协议的中止不影响正在进行着的项目和活动的法律效力,直至项目或活动进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