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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摩洛哥王国国土整治、水资源与环境部水务国务秘书处在水资源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摩方:摩洛哥王国国土整治、水资源与环境部水务国务秘书处

第五条

项目资金来源



  按照对等原则,接待国承担派出国政府代表团除国际旅费以外的访问费用(当地食宿交通费用);一方邀请另一方专家提供技术咨询或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邀请方将承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除非能获得第三方或双边渠道的援助资金。商业和技术合作项目的资金来源将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计划与监督



  双方将成立技术委员会,并指派该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在中国或摩洛哥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按需要适当增开会议。
  委员会负责:
  (一)根据本备忘录制定每两年的合作计划;
  (二)提交合作成果,并对成果进行评估,探索解决和避免问题的方法。
  如必要,指派成立特别小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就某一问题或技术开展研究。

第七条

保密



  本备忘录的一方将尊重由另一方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专利或其他技术数据和信息(在知识产权框架下)所附带的限制使用条件和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的限制条件。

第八条

分歧解决



  在解释和执行本备忘录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分歧,都必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修订



  本备忘录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用书面形式提出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正或修订。经双方同意后做出的修正或修订将作为本备忘录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本备忘录自双方全权授权的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备忘录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备忘录终止前已存在项目的完成。
  本备忘录于二○○六年七月十九日在摩洛哥拉巴特签订。
  本备忘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本备忘录执行过程中若有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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