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开展跨界河流科研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双方”),
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关系,
依据2001年9月1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
认识到有必要在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领域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
双方就有关事宜协商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领域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
第二条
双方可在跨界河流以下几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一)开展水文测验技术和标准的交流,共同研究提高冬季观测精度的方法;
(二)开展水文分析和水资源量评估方法的交流;
(三)研究统一的水质评价方法,开展水质实验室质量控制合作和水质监测技术交流;
(四)开展水量和水质变化趋势研究;
(五)开展水生态演变机理研究;
(六)其他经双方商定的相关研究。
第三条
双方可在本协议范围内开展下列形式的合作:
(一)组织两国相关单位共同研究;
(二)组织两国学者和专家的交流和考察;
(三)互相交换合作领域方面的出版书刊、技术文献;
(四)其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合作形式。
第四条
双方合作的科研、技术交流计划或项目经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批准后,由双方参与的相关单位或承办单位签订协议予以实施。
第五条
实施本协议的有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科研合作工作的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资料的利用,将在双方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在其他场合使用。
第七条
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能使一方承担提供对其国防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信息或资料的义务。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