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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2003)

  该津贴费,由摩方每月月底向中国医疗队在拉巴特的摩洛哥马格里布银行开立的N°240620 0066—J的账户上转账;该津贴总额的50%根据现行摩洛哥法规可汇出;
  2.负担医疗队员赴摩工作往返中国的国际旅费;
  3.无偿为医疗队员提供装备好的住房(含水电费);
  4.负责提供医疗队员所需的交通;
  5.提供医疗队员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和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
  6.根据摩方现行法规,方便办理中方提供给医疗队的药械和生活用品等报关、提取和免税手续,并负责在摩境内的运输;
  摩方根据现行法规,对中国运往摩洛哥境内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个人用品及生活用品等,对中国援摩洛哥医疗队总队部所使用的进口公务车辆,将免除海关税、捐税和税金;
  7.提供中国医疗队每两年一次在摩洛哥境内度假的交通及在摩卫生部所属的地方住宿。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和摩洛哥行政部门公务员和办事员一样,享受同等条件下摩洛哥现行法令法规规定的关于工伤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摩方各自规定的节假日。此外,每年享有一个月带津贴的休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摩洛哥期间,应遵守摩洛哥现行法律、法规,尊重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不从事法医工作。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双方默示继续,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同样的期限,除非任何一方想终止协议,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本议定书于二○○三年九月十九日在拉巴特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由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   摩洛哥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大臣
  程 涛             穆罕默德·谢赫·比耶迪拉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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