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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
  认识到世界经济中国际投资不断增长的重要性和对双方国家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贡献;
  在对国内政策目标予以应有尊重下,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在互利基础上促进所有当事方和受益人的利益;
  认识到在国际协定下鼓励和相互保护此类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缔约双方国内繁荣;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使用的各种财产,只要该投资是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所做出的且该投资不具有投机性。投资一词特别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留置或质押;
  (二)企业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合法的金钱请求权或与投资有关的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例如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名;
  (五)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或权利。
  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这种变化符合投资做出地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济实体,包括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是否营利或是否承担有限责任。
  上述自然人和法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已做出投资。
  (二)在纳米比亚共和国方面:
  1.成为纳米比亚公民的自然人和根据纳米比亚法律取得此类地位的自然人;
  2.根据纳米比亚法律设立或组建的法人,且其在纳米比亚境内有住所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活动;
  上述自然人和法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已做出投资。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提成费和其他费用。
  四、“领土”一词分别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纳米比亚共和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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