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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2004)

  4.中国医疗队结束工作时,把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全部无偿的交给喀方。
  5.负担在姆巴尔马尤医院工作的中方管理人员的全部费用。
  6.负担医疗队员在喀麦隆期间的医疗费、办公费和出差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自抵达喀麦隆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返回中国。

第七条



  中方提供药品售后的费用将按下列方式使用:
  1.60%用于重新购买中国药品和器械;25%用于改善医院医疗条件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支付杜阿拉港至医院的上述中国药械的运输费用;15%用于医院运转。
  2.医院院长和中国医疗队长按月签发向双方卫生部呈报的售药收入清单,其支出由上述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
  3.药品订单及其定价由医院院长和中国医疗队长商定。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喀麦隆政府的现行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喀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喀方应保证医疗队员在喀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医疗队员如因公致伤、残、或死亡,喀方应负责支付相应费用并给予抚恤。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副政府和喀麦隆政府法定的节假日。在喀工作满11个月后根据医院工作情况安排轮流休假,可回国、赴临近国休假36天(含途中往返时间6天),或在当地休假30天;也可由他们的家属到喀麦隆探亲。喀方应为休假队员、探亲家属办理出入境签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如中喀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修改议定书,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如届时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在雅温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四法        于尔班·奥朗格纳·阿沃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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