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一个由四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具体科别人数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与喀方化验师、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协调配合,共同工作。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并尽可能的帮助喀方人员去中国培训。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喀麦隆姆巴尔马尤医院、吉德医院和雅温得妇儿医院工作。
第四条
喀方义务是:
1.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2.负责办理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的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
3.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喀麦隆回中国的国际旅费。
4.负担中国医疗队在喀期间的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水电费);交通费(包括提供交通工具、部分车辆维修及油料费和司机工资);
5.提供每人每月十一万非郎的伙食和零用津贴费。并将此项津贴费按月拨入中国医疗队在当地银行开设的账户。
6.为中国医疗队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7.免除中国医疗队员工资收入和津贴费收入所得税。
8.免除中国医疗队员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个人物品进口税。
9.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结束工作离开喀麦隆时,将他们个人的合法收入汇出,或兑换成外币携带出境。
10.担保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条件所限在他们工作中所发生的业务事故的责任。
第五条
中方的义务:
1.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喀麦隆的国际旅费。
2.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工资。
3.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每年向姆巴尔马尤医院、吉德医院和雅温得妇儿医院三个医院,提供一定量的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