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世界海关组织关于在中国上海设立世界海关组织亚太地区培训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国海关;世界海关组织,①(注①:为成立于1952年的海关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WCO:
认为贸易量的增大,贸易全球化以及地区一体化给海关带来巨大的挑战;
认为贸易方式的变化,对贸易便利化的需求以及低耗多产的要求都促使海关相互之间及与WCO之间加强合作;
意识到国际和地区之间的相互合作为提高海关工作效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框架;
意识到信息传播、人才培训和技术援助是与海关相关的重要国际惯例、倡议及其他规范得以统一执行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意识到WCO向其成员海关提供了相关培训及技术援助;
意识到中国在支持WCO向其成员海关提供援助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巨大的潜能。
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WCO与中国海关将在中国上海设立WCO地区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WCO将利用培训中心的设施进行地区培训、技术援助会议以及其他与海关相关的事宜。
第二条
为了达到第一条规定的目标,中国海关将让WCO使用上海的海关培训中心。
第三条
中国海关将继续运作培训中心.用于国内培训和国际培训项目。
第四条
一、双方应交换培训计划以便合理使用培训中心的设施。WCO需在每次活动举办的2个月前通知有关事宜并给予必要的信息加以确认。
二、在备忘录签署1个月之内,双方将指定联络官协调有关备忘录实施事宜。
第五条
使用培训中心的技术条件
中国海关将提供地区培训中心的教室、常规教具、会议室、住宿以及其他服务设施,以供WCO使用。
第六条
一、该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备忘录。备忘录自另一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立即失效。
三、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可以以书面形式加以修订。
本备忘录于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署,一式两份,分别以中、英文两种文本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