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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

  (三)相互通报为防止在邻国发生的OIE规定的A类、B类动物传染病的传人而采取的防治措施;
  (四)交换动物检疫及兽医法律、法规信息及兽医学杂志、有关出版物。

第六条



  双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分别是:
  中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埃及方面: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和国家兽医服务总局。

第七条



  实施本协定所涉及的费用,按下述途径解决:
  (一)两国动物检疫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就实施本协定或交流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管理经验进行的互访,或缔约一方邀请缔约另一方的专家或科研人员参加研讨会及其它科学会议,原则上由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上述费用也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交换信息、杂志、出版物的费用由寄出国承担。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出现的争议将由双方的执行机关直接协商解决。
  二、如协商仍未解决,可由缔约双方成立的混合委员会讨论解决。混合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三名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在接到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后三十天内召开会议,并轮流由双方代表团成员主持会议。
  三、混合委员会仍未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协定将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最后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二年四月二十日在开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杜青林        尤素福·瓦利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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