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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人、传出国境,保护各自国内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加强两国在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愿意合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因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禽、鱼、蜂及其产品、动物饲料、兽药和疫苗、动物副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包装物、装载容器等人境、出境和过境将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从缔约一方境内传到缔约另一方境内。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分别授权各自主管机关协商和签署有关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它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入境、出境、过境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并确认和交换有关动物检疫和兽医卫生证书样本。
  缔约双方签署的上述议定书将作为本协定的附件,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三条



  从缔约一方境内向缔约另一方境内出口的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禽、鱼、蜂及其产品、动物饲料和其它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必须符合输入方的动物卫生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符合缔约双方签署的有关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并附有由出口一方官方兽医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正本。动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必须用英文和本国官方语言写成,与出口动物或产品同行。

第四条



  缔约一方在检疫过程中如发现检疫物携带病原和其它有害生物,或不符合本国动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兽医卫生证书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五条



  为加强在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行政管理、科学技术和信息方面的合作,缔约双方:
  (一)及时互相通报在其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A类、B类动物传染病名称、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发病地点、诊断及采取控制疾病措施等详细情况;
  (二)交换官方动物疫情月报,通报OIE规定的A类、B类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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