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文化通讯部文化遗产局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合作谅解备忘录
为加强两国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文化通讯部文化遗产局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将设立一个联合工作组,指导、协调中越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指定各自相关部门(中方为国家文物局外事联络司,越方为文化通讯部文化遗产局)组织实施联合工作组确定的合作项目。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文化遗产保护法制领域:双方将加强信息交流,为两国立法机构对对方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及实施情况的考察提供支持。
(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1.双方将建立并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部门间的合作。
2.双方合作对在中国的胡志明主席故居和越南革命遗址进行保护。
3.双方将共同研究确定水下考古的具体合作项目。
4.双方将共同研究确定对石器时代、青铜时代遗址的具体考古发掘项目。
(三)博物馆领域:
1.双方就管理、保护馆藏文物进行交流与合作。
2.将中国文物陈列经验和蜡像制作技术应用于越南的博物馆方面,双方将共同研究确定具体合作项目。
3.协助越南古都顺化遗迹保护中心成立文物保护实验室,双方将共同研究确定具体合作部门。
(四)人员培训领域:双方将在考古发掘、馆藏文物保管、古遗址保护和木结构遗址修复方面共同开展培训。
(五)文化遗产信息领域:鼓励双方研究机构交换学术资料和信息。
(六)人员交流:
1.双方互派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和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的人员进行互访。
2.双方互派木构建筑保护专家进行互访。
第三条
双方就上述领域开展合作所需经费问题另行协商。
本备忘录自双方完成签署程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本备忘录于二○○六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国家文物局代表 文化通讯部文化遗产局代表
董保华 邓文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