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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欧洲委员会企业和工业总司中小企业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欧洲委员会企业和工业总司中小企业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欧洲委员会企业和工业总司(以下简称“双方”)认为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和巩固双方的合作关系具有独特的重要作用,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加强并进一步发展双方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中小企业领域建立政策对话机制,以增进了解、密切联系、加强沟通,促进双方中小企业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下述领域开展政策对话与交流合作:
  (一)交流双方中小企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交流借鉴中小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支持服务及推进完善企业孵化、创业辅导、商务发展服务(BDS)和管理咨询等方面的经验;
  (三)促进拓展双方中小企业的信息交流,支持双方企业为建立联系与经济合作做好准备;
  (四)交流借鉴通过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创新等手段提升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竞争力的政策和实践经验;
  (五)加强双方中小企业经济合作;
  (六)就妨碍双方中小企业间开展贸易和投资的障碍进行分析;
  (七)为扩大双方中小企业的市场机遇,考虑与所有利益攸关方一起采取行动;
  (八)支持双方民间和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促进双方中小企业交流的活动。

第三条



  双方将成立中小企业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将由双方各派一名代表共同管理,由双方有关部门的官员组成,也可吸收感兴趣的中小企业相关团体参加,每年交替在北京和布鲁塞尔举行一次会议。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双方年度的中小企业政策对话和交流;
  研究制定双方中小企业合作的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双方中小企业合作相关会议的组织及其它工作安排;
  统筹协调双方中小企业合作相关领域和机构。

第四条



  在遵守双方法律的前提下,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协议作出修改。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协议于二○○六年七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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