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世界经济论坛关于世界经济论坛在华设立代表处和举办全球行业峰会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公安部和峰会所在地公安机关将根据出席峰会人员的级别和规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峰会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为与会政要的交通提供安全保卫。
  中国外交部将为外国政要出席峰会提供适当协助,并安排相关的外交礼遇。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将为来华参加全球行业峰会的代表在机场开设快速过关通道,特殊情况下为与会外国代表提供便利。

第七条

税务待遇



  代表处从国外进口办公物品应按中国有关法律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费。世经论坛为在华举办峰会而临时进口的物品可以申请免除关税,但上述免税进口的物品非依照与中国政府商定的条件不得在中国境内出售。
  代表处可向中国税务部门申请免税待遇。申请时应提供瑞士政府出具的世经论坛的非赢利性质及在瑞士免税证明,中国税务部门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审批中心的申请并给予相应税务减免。
  代表处职员应按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资金交易自由



  代表处尊重中国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按规定开立外汇账户持有外汇并办理经常项目下的国际支付和转移。

第九条

出入境和居留



  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为应邀前来参加峰会的世经论坛主席、外国政要和前政要、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高级官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代表处常驻外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发放签证和居留许可方面提供便利。
  世经论坛须提前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身份通知中国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条

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国务院批准的世经论坛中方牵头协调单位,也是代表处和峰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世经论坛将通力合作,解决谅解本备忘录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为确保代表处和峰会在中国的顺利运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世经论坛可考虑成立联合工作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向代表处提供其适当履行职能所需必要协助。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代表处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代表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为代表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指导,组织代表处终止后的清算事宜,协助民政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代表处的监督和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