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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印度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部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印度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部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印度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部(以下称“双方”)。
  根据2005年4月温家宝总理与辛格总理签署的联合声明,双方同意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开展合作,并鼓励两国企业与机构在第三国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
  双方认为,良好的石油天然气政策对能源安全、发展两国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强地区合作、促进节能以及降低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认为发展石油天然气产业,满足当代需要,不应以损害下一代自给能力为代价。
  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宗旨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根据各自国内相关规定,通过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并推进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
  (一)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商业规则,通过公开招标及其他商业活动方式开展双边合作,包括石油天然气生产,大型工程项目实施,钻探设备、石化加工设备的生产、更新与供应等。
  (二)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在第三国联合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包括建立合资公司、联合参与项目投标等。
  (三)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基础和应用性研发活动进行合作。
  (四)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在油气领域建立合作关系,包括原油贸易、运输等领域,研究亚洲原油和石油产品市场发展以及稳定亚洲石油市场的措施,提高双方参与世界原油定价机制的影响力,推动形成亚洲能源市场稳定的供求机制。
  (五)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商业石油储备的信息经验交流。
  (六)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重油领域的合作。
  (七)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石油节约领域的研究与合作。
  (八)鼓励两国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在煤层气、地下煤气化、天然气水合物领域加强交流与沟通。
  (九)开展石油天然气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规划等领域的信息交流。
  (十)其他双方同意的领域。

第三条

合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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