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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墨西哥合众国能源部关于能源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工作组将:
  (一)负责管理和推进本备忘录的有效实施;
  (二)决定自己的程序规则;
  (三)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决定和建议。

第五条

资金



  根据本备忘录开展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引起该费用的一方承担,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决定。
  双方工作组会议参与者应负责各自的国际旅费和住宿费。主办会议的一方负责会议安排和当地交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双方应在开始某项活动前以书面形式订立为该项活动提供资金的条件,所开展的活动应符合双方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劳动关系



  双方委派的执行该备忘录的人员将继续受该人员所属的委派方的指导和支配,因此,不与另外一方产生任何劳动关系。
  一方派往另一方的人员应遵守接受方的法律法规和接受单位的规章和标准。除委派的工作外,被派遣人员不能从事其他活动,不能接受事先由双方书面约定以外的酬金。

第七条

人员入境和离境



  接受方应商其国内主管机关,在需要及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为本备忘录合作项目的参与者提供入境、逗留和出境便利。这些参与者应遵守接受方现行的移民、税收、海关、卫生和安全法规。

第八条

适用法律



  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活动将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确定,符合双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本备忘录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迫使双方就本国法律所禁止的活动开展合作。

第九条

其它协定



  本备忘录下的合作不得影响双方作为缔约方参与的其它国际协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争端解决



  双方应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因本备忘录的解释和适用所产生的分歧。

第十一条

生效、修改和终止


  本备忘录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除非其中一方提前9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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