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日本国经济产业省关于建立双边部长能源政策对话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为落实中日两国首脑在2006年10月8日会谈中达成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日本国经济产业省(以下简称“双方”)就建立双边能源政策对话机制达成谅解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中日政府有关机构之间能源政策交流,推进双边能源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与经济产业大臣举行能源领域的政策对话(以下简称“政策对话”)。
政策对话的领域包括: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节能和环保,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议题。
政策对话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双方轮流举办。每次政策对话之前,双方工作层应就时间、地点、议题、参加成员等进行协商。
中方联系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事司负责。日方联系工作由经济产业省通商政策局负责。
本谅解备忘录由双方代表于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二份,用中日两种文字书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