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
第二十六条
1.当第二十四条第1、7款中规定的成员或者关税或经济同盟中,有5个已无保留地批准签署本公约或在其已交付其批准或加入文书后3个月,本公约应即生效。
2.在已有5个成员或者关税或经济同盟无保留地批准签署本公约,或已交付其批准或加入文书后,任何缔约方如果无保留待批准地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应于该方无保留待批准地签约或交付其批准或加入文书之日起3个月后对该方生效。
3.本公约的任何附约,应于已有5个成员或者关税或经济同盟接受该附约之日起的3个月后生效。
4.对已有5个成员或者关税或经济同盟接受的附约,如有任何缔约方表示接受时,该附约应于该方通知接受该附约之日起的3个月后对该方生效。在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前,本公约的任何附约将不在该方生效。
撤销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有撤销条款的本公约附约一旦生效,在已接受该附约且为下述有关公约成员的各缔约方之间,该附约应当终止并替代该撤销条款涉及的各项公约或公约中的某些条款。
主约与附约
第二十八条
1.在本公约中,对缔约方有约束力的任何附约应被认为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在该缔约方提及本公约时,应认为包括上述附约。
2.在行政委员会进行表决时,第一附约应被认作是一个单独的公约。
保留
第二十九条
1.接受一项附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认为已接受其中所有条款,除非在接受附约时,或者在以后任何时候,该方在该附约规定的可能范围内,通知保管人对某些条款提出保留,并说明本国法律与有关条款之间存在的分歧。
2.每一缔约方应至少每5年对其已提出保留的条款进行一次检查,将其与国内法律加以比较,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保管人。
3.提出保留的任何缔约方,可随时通知保管人部分或全部撤销保留,并注明上述撤销的生效日期。
关境的扩大
第三十条
1.任何缔约方,可于无保留批准签署本公约或交付批准或加入文书之时,或其后的任何时候,向保管人送交通知书,声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应扩大到该方负有国际关系责任的所有或某一关境。该通知书应于保管人收到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但本公约在对有关缔约方生效前,不应适用通知书中所指的关境。
2.任何缔约方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发出的通知书,使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该方负有国际关系责任的某一关境,可按本公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保管人该关境将不再实施本公约。
退出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无限期有效,但任何缔约方,可在本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宣告退出本公约。
2.本公约的退出,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该文件应交保管人保存。
3.退出应于保管人收到退出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后生效。
4.本条第2、3款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本公约的附约。任何缔约方,应有权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本公约生效后的任何时候,撤销其接受的一项或若干项附约。撤销所有其接受的附约的缔约方应被认为已退出本公约。此外,撤销附约A的缔约方尽管其继续接受其他附约,应被认为已退出本公约。
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委员会可建议修改本公约及附约。
2.每一修正案文本应由保管人分发给本公约的所有缔约方、其他签约方以及未加入本公约的理事会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