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实施本公约第二十四条第7款,涉及表决时,关税或经济同盟将仅拥有与作为本公约的缔约方的该同盟成员总票数相等的票数。
10.会议结束前,委员会应通过工作报告。
11.如果本条无相应的规定,除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应适用。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1.缔约双方或多方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和实施发生任何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
2.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应由有争议各方提交给执行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3.争议各方应事先承诺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对该方具有约束力。
签约、批准和加入
第二十四条
1.理事会的任何成员和联合国的任何成员或其专职机构可按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1)在无需保留待批准的情况下签署本公约;
(2)交存签署后经批准的文书;
(3)加入本公约。
2.本公约签署应于1991年6月30日截止,在此期间本条第1款中提及的成员可以在本公约的理事会会议上,亦可在布鲁塞尔理事会总部签约。此后仍准加入。
3.非本条第1款中提及的各组织成员的任何国家,或者在商业行为方面拥有自主权的任何单独关境的政府,经正式对其外交行为负责的本公约缔约方的提议,于收到保管人根据行政委员会请求发出的邀请书后,可在本公约生效后加入本公约。
4.本条第1或第3款提及的成员、国家或关境,应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其所接受的附约,并且必须接受附约A和至少另一项附约,此后其仍可以通知理事会秘书长接受一项或更多项其他附约。
5.按照本条第4款,缔约各方接受经行政委员会议定纳入本公约的任何新附约,应通知理事会秘书长。
6.缔约方应通报实施的条件和本公约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7款及附约A第二条第2、3款及附约E第四条要求提供的情报,还应就实施上述条款过程中的变化情况予以通报。
7.按照本条第1、2、4款的规定,任何关税或经济同盟都可以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上述同盟应通报其在本公约所涉及事务中的职权范围。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关税或经济同盟,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中应以同盟的名义行使并履行本公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同盟的各成员将不能单独行使权利,包括表决权。
保管人
第二十五条
1.本公约文本、保留或无保留待批准和签字文本和所有的批准和加入文件应交理事会秘书长保存。
2.保管人应当:
(1)收取和保管本公约正本;
(2)制作本公约的核实无误的副本并分发给本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和第7款规定的成员和关税或经济同盟;
(3)收取任何保留或无保留待批准的签字文本、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并保管与之有关的任何文件、通知和信函;
(4)审核对本公约的签字文书或任何文件、通知或信函是否合法规范。如果需要,可以将有关问题提请有关缔约方注意;
(5)将以下事项通知本公约的缔约各方、其他签约各方、非本公约缔约方的理事会成员和联合国秘书长:
——本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项签约、批准、加入及对附约的接受;
——由行政委员会决定纳入本公约的新附约;
——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公约和每一附约的生效日期;
——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和三十二条规定收到的通知书;
——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废约文书;
——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认为已被接受的任何修正案及其生效日期和对提出的修正案的任何异议。
3.如一缔约方与保管人之间就后者行使职能发生异议,保管人或该缔约方应将有关问题提请缔约方和其他签约方注意,如果必要可提交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