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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及附约A和附约B1(1下标)

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及附约A和附约B1(1下标)
(本公约于1990年6月26日签订,1993年11月27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3年8月27日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如下:1.根据《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附约A第18条第1款及《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第2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ATA单证册适用于邮运货物提出保留。2.在ATA单证册封面上将香港列为“国家”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在适当的时候要求予以纠正的权利。本公约于1993年11月27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香港。)

前言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制订的本公约的缔约各方
  注意到目前有关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不断增加及不能令人满意的松散状况;
  考虑到这种状况将来在暂准进口的国际分类方面会使情况更加复杂;
  考虑到有关贸易组织代表和其他有关各方要求便利暂准进口手续的愿望;
  考虑到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特别是要用一份包括所有现存有关暂准进口公约的统一的国际文件,能够便于制订关于暂准进口的国际规则并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
  确信一份订有关于暂准进口统一规则的国际性文件,能为国际交往带来实际利益并确保作为海关合作理事会的简化海关手续这一基本目标的实现;
  决心通过简化和协调手续来便利暂准进口活动,以实现经济、慈善、文化或旅游等方面的目标。
  考虑到采用标准格式的暂准进口单证作为带有国际担保的国际性海关文件可以在报关单证和担保方面为暂准进口手续提供便利;
  现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定义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1)“暂准进口”一词指一种海关业务制度,按照该项制度,某些货物(包括运输工具)在运入关境时,可以有条件地免纳进口各税并免受经济性质的进口禁止和限制。此项货物(包括运输工具)必须为特定的目的进口并且必须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在使用中正常损耗外按原状复出口;
  (2)“进口各税”一词指货物(包括运输工具)进口时或因参与和进口有关的活动所应征的关税及其他各税、国内税和海关规费,但不包括其数额与所提供的劳务成本相当的费用;
  (3)“担保”一词指向海关保证履行某项义务并经海关接受的保证。为了保证履行由几项业务所产生的义务的担保称为“总担保”;
  (4)“暂准进口单证”一词指能够确认货物(包括运输工具)并可以被接受作为报关单证的国际性海关文件。该文件通常包括一个可以为进口各税担保的国际通用的保证书;
  (5)“关税同盟或经济同盟”一词指由本公约第24条第1款所述的成员建立及组成的,能够就本公约涉及的范围通过采用自行制订的法律对其成员进行约束并能够根据其内部程序决定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联盟;
  (6)“人”一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指自然人与法人;
  (7)“理事会”一词指根据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所设立的机构;
  (8)“批准”一词指批准、接受或认可。

第二章 公约范围

  第二条
  1.按本公约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允许本公约的附约规定的货物(包括运输工具)的暂准进口。
  2.在不违反附约E的规定的条件下,暂准进口应有条件地免除全部进口各税且不受经济性质的进口禁止和限制。

附约结构

  第三条 本公约的每个附约主要包括:
  (1)附约中所使用的主要海关术语的定义;
  (2)适用于构成附约对象的货物(包括运输工具)的特别条款。

第三章 特别规定

单证与担保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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