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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4.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七和第五十条适用于本协定的所有修正案。
  5.本协定的修正案,应在三分之二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三十天对表明同意受其约束的缔约国生效。此后,对于在规定数目的这类文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修正案的每一缔约国,修正案应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三十天生效。
  6.修正案规定的其生效所需的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数目可少于或多于本条规定的数目。
  7.在修正案按照第5款生效后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国家,应在该国不表示其他意思的情况下:
  (a)视为经如此修正后的本协定的缔约国;并
  (b)在其对不受修正案约束的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上,视为未修正的本协定的缔约国。
  第四十六条 退出
  1.缔约国可给联合国秘书长书面通知退出本协定,并可说明其理由。未说明理由不应影响退出的效力。退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除非通知中指明一个较后的日期。
  2.退出决不影响任何缔约国按照国际法而无须基于本协定即应履行的本协定所载任何义务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际组织的参加
  1.如《公约》附件九第一条所指的一个国际组织对本协定所涉整个主题事项缺乏权限,则《公约》附件九应比照适用于该国际组织对本协定的参加,但该附件下列各项规定不予适用:
  (a)第二条,第一句;和
  (b)第三条,第1款。
  2.如《公约》附件九第一条所指的一个国际组织对本协定所涉整个主题事项具有权限,该国际组织适用下列各项规定参加本协定:
  (a)这些国际组织应在签署或加入时声明:
  (一)对本协定所涉整个主题事项具有权限;
  (二)因此,其成员国不会成为缔约国,但不在这些国际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成员国领土不在此列;并
  (三)接受本协定规定的国家权利和义务;
  (b)这些国际组织的参加绝不使国际组织成员国享有本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
  (c)如一个国际组织根据本协定承担的义务与成立该国际组织的协定或任何与其有关的文件所规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本协定规定的义务应予适用。
  第四十八条 附件
  1.各附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提到本协定或其一个部分也就包括提到与其有关的附件。
  2.缔约国可间或修订各附件。这种修订应以科学和技术理由为根据。虽有第45条的规定,如对附件的修订在缔约国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则应列入本协定,自修订通过之日起生效,或自修订规定的其他日期起生效。如对附件的修订未在这种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则应适用第45条所规定的修正程序。
  第四十九条 保管者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协定及其各项修正案修订①(注①:应为修正案或修订案。)的保管者。
  第五十条 有效文本
  本协定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资证明。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单一正本形式于纽约开放签字。

附件一 收集和分享数据的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一般原则
  1.及时收集、编汇和分析数据为有效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基本条件。为此目的,须具备这些种群的公海捕捞数据和国家管辖地区内的捕捞数据,并应以有助于为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进行有意义的统计分析的方式收集和编汇数据。这些数据包括捕获量和渔获努力量统计和其他同渔业有关的资料,如旨在使渔获努力量标准化的有关船只的数据和其他数据。收集的数据也应包括关于非目标和相关和从属②(注:②应为从属种。)的资料。必须核实一切数据,以确保准确性。非总量数据应予保密。这种数据的传播应按照其提供条件进行。
  2.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其中包括训练①(注①:应为培训)、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建立在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方面的能力。援助应集中于提高能力,以落实数据收集和核实、观察员方案、数据分析和支持种群评估的研究项目。应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家和管理人员尽可能充分参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
  第二条 收集、编汇和交换数据的原则
  在确定收集、编汇和交换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捕鱼作业数据的参数时,应考虑下列一般原则:
  (a)各国应确保按照每种捕鱼方法的作业特性(如拖网按网次、延绳钓和围网按组、竿钓按鱼群、曳绳钓按作业天数)从悬挂本国国旗②(注②:应为培训。)的船只收集捕鱼活动的数据,其详细程度是以作有效的种群评估;
  (b)各国应确保以适当办法核实渔业数据;
  (c)各国应编汇有关渔业和其他辅助性科学数据,并以议定格式及时将数据提交现有的有关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或安排。否则,各国应直接地或通过各国间议定的其他合作机制合作交换数据;
  (d)各国应在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的框架内,或以其他方式,按照本附件并考虑到区域内种群的性质和这些种群的渔业,就各国提供的数据的规格和格式达成协议。这些组织或安排应该要求非成员或非参与方提供悬挂本国国旗③(注③:应为旗帜。)的船只的有关捕鱼活动的数据;
  (e)这些组织或安排应编汇数据,并及时以议定格式根据组织或安排所订的规定和条件供所有有关国家使用;和
  (f)船旗国科学家和来自有关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的科学家应酌情分别或共同地分析数据。
  第三条 基本渔业数据
  1.各国应收集足够详细的下列各种数据,提供有关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以便按照议定程序进行有效的种群评估:
  (a)渔业和船队按时间分列的捕获量和努力量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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