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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3.不属于《公约》缔约国的本协定缔约国可声明,虽有《公约》第二九。条第5款的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无权未经该国同意即规定、修改或撤销临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解决争端程序适用的限制
  《公约》第二九七第3款也适用于本协定。

第九部分 非本协定缔约方

  第三十三条 非本协定缔约方
  1.缔约国应鼓励非本协定缔约方成为本协定缔约方和制定符合本协定各项规定的法律和规章。
  2.缔约国应采取符合本协定和国际法的措施,防阻悬挂非缔约方国旗①(注①:应为旗帜。)的船只从事破坏本协定的有效执行的活动。

第十部分 诚意和滥用权利

  第三十四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协定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本协定所承认的权利。任。

第十一部分 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赔偿责任
  缔约国须就本协定根据国际法对其造成的破坏或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部分 审查会议

  第三十六条 审查会议
  1.联合国秘书长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后四年召开会议,评价本协定在确保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方面的效力。秘书长应邀请所有缔约国和有资格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国家和实体以及有资格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会议。
  2.会议应审查和评价本协定的适当性,必要时建议办法加强本协定各项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执行方法①(注①:应为必要时提出加强本协定各项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执行方法的办法。),以期更妥善地处理在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方面继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部分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七条 签字
  本协定应开放供所有国家和第一条第2(b)款所指的其他实体签字,并应从1995年——月——日②(注②:第五十届联合国大会将开放签字的日期定为1995年12月6日。)起12个月内在联合国总部一直开放供签字。
  第三十八条 批准
  本协定须经国家和第一条第2(b)款所指的其他实体批准。批准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加入
  本协定应一直开放给国家和第一条第2(b)款所指的其他实体加入。加入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条 生效
  1.本协定应自第三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30天生效。
  2.对于在第三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以后批准或加入协定的每一国家或实体,本协定应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暂时适用
  1.书面通知保管者同意暂时适用本协定的国家或实体暂时适用本协定。暂时适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对一国或实体的暂时适用应在本协定对该国或实体生效之日终止或在该国或实体书面通知保管者其终止暂时适用的意思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 保留和例外
  不得对本协定作出保留或例外。
  第四十三条 声明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不排除国家或实体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协定时作出不论如何措词或用何种名称的声明或说明,目的在于除其他外使其法律和规章同本规定取得协调,但此种声明或说明不得以排除或修改本协定规定适用于该国或实体的法律效力为目的。①(注①:应为第42条不排除国家或实体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协定时,作出不论如何措辞或用何种名称的声明或说明,目的在于除其他外使其法律和规章同本协定规定取得协调,但须这种声明或说明无意排除或修改本协定规定适用于该国或实体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同其他协定的关系
  1.本协定不应改变缔约国根据与本协定相符合的其他协定②(注②:应为其他条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但以不影响其他缔约国根据本协定享有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为限。
  2.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可缔结仅在各该国相互关系上适用的协定,以修改或暂停适用本协定的规定,但这种协定不得涉及本协定中某项规定③(注③:应为本协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可订立仅在各该国相互关系上适用的、修改或暂停适用本协定的规定的协定,但须这种协定不涉及本协定中的某项规定。),如对该规定予以减损就与本协定的目的及宗旨的有效执行不相符合,而且这种协定不应影响本协定所载各项基本原则的适用,同时这种协定的规定不影响其他缔约国根据本协定享有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
  3.有意订立第2款所指协定的缔约国应通过本协定保管者通知其他缔约国其订立协定的意思和该协定中有关修改或暂停适用的规定①(注①:应为有意订立第2款所指的协定的缔约国,应通过本协定的保管者将其订立协定的意思及该协定所规定对本协定的修改或暂停适用通知其他缔约国。)。
  第四十五条 修正
  1.缔约国可给联合国秘书长书面通知,对本协定提出修正案,并要求召开会议审议这种提出的修正案。秘书长应将这种通知分送所有缔约国。如果在分送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不少于半数的缔约国作出答复赞成这一要求,秘书长应召开会议。
  2.按照第1款召开的修正会议所适用的作出决定的程序应与联合国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会议②(注②:应为联合国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会议。)所适用的程序相同,除非会议另有决定。会议应作出各种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除非为谋求协商一致已用尽一切努力,否则不应就其进行表决③(注③:应为会议应作出各种努力就任何修正案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且除非为谋求协商一致已用尽一切努力,不应就其进行表决。)。
  3.本协定的修正案一旦通过,应自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联合国总部对缔约国开放签字,除非修正案本身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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