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如果一国愿意加入本协定并愿意捐助第3.1条规定的或第3.2条改进的现有空间段的一件基本设备,它应与原提供该基本设备的缔约国达成协议,并应与其他缔约国协商。
16.3如果一国愿意加入本协定并愿意捐助可改进空间段的一件附加基本设备,它应在理事会根据第3.2条作出需要这种改进的决定之后,在所有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提供。
16.4如果一国满足了第16.2条或第16.3条的要求并得到了通知,该国则可通过向保存人交存加入文件而加入本协定。
16.5本协定将在加入国向保存人交存加入文件之日起对该国生效。
第十七条 退出
17.1缔约国可以退出本协定。
17.2欲退出本协定的缔约国应将其意向通知保存人。这种退出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由各缔约国同意的更晚的日期。
17.3欲退出本协定的缔约国应努力保证其对空间段的现有捐助的连续性,并应与其他缔约国商定关于其各自责任的调整。
第十八条 修正
18.1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对本协定的修正案。
18.2在理事会下届会议上将要审议的建议修正案需提前90天发出通知。理事会应在该届会议上审议此建议修正案,并向各缔约国提出关于此建议修正案的建议。
18.3此修正案在保存人收到所有缔约国的接受通知之后经过60天生效。
18.4保存人应将收到修正案接受通知和修正案生效的情况迅速通知所有缔约国。
第十九条 保存人
19.1本协定的保存人是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和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19.2保存人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一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日期,本协定的生效日期和收到其他通知的情况,迅速通知本协定的所有缔约国。
19.3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本协定应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第二十条 生效和期限
20.1本协定开放供加拿大、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签署。签署可以无须批准、接受或核准,也可附上有待于批准、接受或核准的声明。
20.2本协定在加拿大、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本协定作了无须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签署或向保存人交存了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件之后经过60天对这四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