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对提高本系统技术和运行水平的必要性,包括各缔约国的捐助份额和可能需要本协定的非缔约国进行捐助的事项进行评估;
(h)建立交换有关技术和运行资料的机制;
(i)就与本协定非缔约国以及国际组织的共同关系问题作出决定;
(j)指导秘书处的活动;
(k)组织并协调为评估本系统之性能所必需的演习、试验和研究;
(l)理事会认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与本系统的空间段和地面段及无线电信标的运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秘书处
10.1秘书处是本计划的常设管理机构,应协助理事会履行其职责;
10.2秘书处由理事会根据其批准的程序任命的秘书长进行管理;
10.3秘书处在履行其下述职责的过程中应接受理事会的指示;
(a)为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会议提供会议服务;
(b)为一般通信、系统文件和宣传材料提供管理服务;
(c)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根据理事会的指示准备报告;
(d)与地面段提供者、使用国和各国际组织进行联系;
(e)为执行本协定而提供理事会可能要求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地面段提供者
11.1计划建立和使用地面段之设备的任何国家应将其意向告知理事会,并应:
(a)遵守理事会为确保良好的系统性能而制订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
(b)根据理事会同意的程序,努力把通过COSPAS—SARSAT系统空间段收到的遇险报警和测位信息传送给有关的搜救当局;
(c)经理事会同意,为了保证其地面段的设备与本系统的兼容性而提供有关的性能数据;
(d)根据本条指定一个履行其职责的机构;
(e)在理事会规定的条件下出席理事会召开的关于本计划的有关会议,以便解决有关管理、运行和技术问题;
(f)根据本协定确认,它将不对因行为或不为产生的伤害、损害或经济损失而向缔约国进行索赔或提起诉讼;
(g)遵守第十二条中关于本系统使用的规定;和
(h)满足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11.2愿意成为地面段提供者的任何国家,应根据第11.1条,将其对义务的正式接受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通知各缔约国。这种通知应采用标准信件的格式,并应包括业经理事会同意的第11.1条规定的关于参加本系统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