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各缔约国应保证他们之间的和缔约国与其他地面段提供者之间的管理、运行和技术协调,并应努力将本系统的全部情况通知各使用国。
5.8各缔约国应努力将COSPAS—SARSAT系统的有关报警和测位数据传送给有关搜救当局,并与这些当局协调本系统的行动。
5.9各缔约国应交换必要的资料,以使其能够履行各自对本协定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财务问题
6.1根据其国内投资程序及其拨款的可用性,每一缔约国应全部承担其对第五条规定的空间段的捐助份额的所有费用及其对本协定之义务所产生的一般费用。
6.2经理事会同意的与本计划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有关的一般费用,包括理事会和秘书处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各缔约国均摊。
6.3通过COSPAS—SARSAT系统空间段所接收和发射的遇险报警数据应免费向所有国家提供。
6.4愿意参加第6.2条所述的本计划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活动的非缔约国,可以应邀在理事会决定的条件下分担一般费用。
第七条 组织机构
7.1根据本协定应设立下列机构:
(a)理事会;
(b)秘书处。
7.2理事会可设立为执行本协定所必需的下属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
8.1理事会由每一缔约国出一名代表组成,代表可以有副代表和顾问陪同。
8.2理事会应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8.3为了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理事会可在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8.4理事会的决定必须全体一致作出。
8.5理事会的语言是英语、法语和俄语。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应实施有关的政策并协调各缔约国的行动。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a)监督本协定的实施;
(b)为实施本协定而制订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计划;
(c)实施需要理事会采取行动的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d)起草、审议和通过本系统的空间和地面设施及无线电信标的技术规范,并通过COSPAS—SARSAT系统的技术和运行文件;
(e)在协调技术问题方面,保证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海事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f)与地面段提供者和使用国在管理、运行和技术方面进行协调,包括制订地面段设备和无线电信标的形式认可或使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