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确定各缔约国协调本系统管理以及在管理和协调本系统的工作中与其他国家主管机关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的手段。
第三条 系统总述
3.1本系统包括:
(a)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一个由至少四个兼容卫星组合体构成的空间段,每一个组合体又包括三件基本设备:
(i)一个在低地极轨道运行的用于安装其他设备的星体;
(ii)一个用于转发在406兆赫频率上所接收、处理和存储的信号的接收处理机和存储器;
(iii)一个在121.5兆赫频率上转播无线电信标信号的转发器。
(b)地面段包括:
(i)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建立的用于接收并处理卫星转发的信号以确定无线电信标位置的当地用户终端;
(ii)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建立的用于接收当地用户终端的输出信号并把遇险报警和测位数据传送给有关当局的任务控制中心。
(c)无线电信标可在遇险中启动并可在406兆赫和/或121.5兆赫频率上发射无线电信号,其特性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和COSPAS—SARSAT、系统的规范。
3.2 COSPAS—SARSAT系统空间段的布置可以根据依照第七条和第八条设立的理事会的决定予以改进。
第四条 合作机构
4.1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合作机构,由其负责本计划的执行。
4.2每一缔约国应将其指定的合作机构和以后的任何变化通知其他缔约国。
第五条 缔约国的责任
5.1各缔约国应为本计划作长期捐助,以便维持本系统的空间段。
5.2每一缔约国的捐助份额至少应为本系统空间段的一件基本设备。
5.3每一缔约国应决定其对本系统空间段的捐助份额。
5.4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空间段创始缔约国的初次捐助份额如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2个星体
2个接收处理机和存储器
2个转发器
美利坚合众国 2个星体
法兰西共和国 2个接收处理机和存储器
加拿大 2个转发器
5.5当一个缔约国改变其捐助份额时,该缔约国应将其变化通知本协定保存人。
5.6提供卫星星体的缔约国应负责其运行。其运行应符合第九条(d)款规定的本系统的任何技术要求和良好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