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400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340突尼斯第纳尔
四级:205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夜间直班每人每班均可领取与突尼斯医生同样标准的值班补贴。中国医疗队放射科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十七个第纳尔的补贴。中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一年后要求调整生活费。
上述生活费和补贴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自由外汇部分突方每月按突尼斯中央银行正式兑换率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自由外汇账户。突尼斯第纳尔部分突方每月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第纳尔账户。突方将根据现行规定为中方开立账户提供一切方便。
第八条
突方同意,每24个月(双方另有协议时除外)向每位中国医疗队员提供三千(3000)第纳尔,用于支付中突之间往返机票和超重行李包干费。
该笔款项按如下方式汇入中国医疗队账户:新队抵突前一个月汇60%;老队离突前一个月汇40%。
若中国医疗队某队员因故不能来突,突方将在支付回国的医疗队员的费用中扣回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突方同意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用于针灸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医疗器械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同意免除中国医疗队在突逗留期间所进口的汽车、家用电器及生活必需品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政府法定的节、假日。此外,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照发。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突尼斯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依照突尼斯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各自履行完毕内部程序并通知对方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新议定书。
全权代表业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在突尼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议定书解释产生分歧,以法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