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在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发生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通过谈判和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魏建国 苏海尔·阿里
(签 字) (签 字)
附件:
雇佣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
一、雇主名称
(一)雇主公司详细名称、地址,法人姓名等
(二)公司经营类别
二、劳务人员姓名
(一)劳务人员姓名、出生日期
(二)护照号
(三)在中国的家庭住址,直系亲属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四)被派遣的经营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三、工种及工资
(一)工作性质和内容的基本描述
(二)基本工资、其它权利
四、工作时间
日法定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小时
五、加班费(根据约旦法律确定)
六、节假日
七、病假和年休假
八、住房及生活用品
雇主应确保劳务人员享有卫生、适宜的住房条件,提供生活用水、电、煤气
九、医疗保险
十、合同终止及赔偿
(一)合同到期并且合同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或提前终止合同,合同双方均应遵守约旦有关法律法规。
(二)合同到期并且合同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赔偿。提前终止合同,劳务人员应得到的合理通知时间和离职补偿。
十一、劳动保护(雇主应向劳务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
十二、国际旅费(劳务人员往返国际旅费由雇主承担)
十三、护照
未经劳务人员本人同意,雇主无权扣留劳务人员的护照
十四、合同期限
十五、保险
雇主应根据约旦有关法律法规为劳务人员在当地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争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