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

  二、雇佣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本协定附件中所列的基本条款。

第九条



  一、雇主应确保劳务人员及时获得约旦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工作准证和居住证。同时负责劳务人员入境及其入境后的相应安排。
  二、雇主负责为劳务人员在约旦工作期间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是否投保医疗保险由雇主与经营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条



  一、因雇主原因导致中国劳务人员提前回国、合同中止或无法正常履行,雇主须根据约旦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务人员做出充分和及时的赔偿。
  二、劳务人员因本人违反雇佣合同或因其他个人原因而被解雇并提前回国,雇主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劳务人员和中国经营公司做出充分说明,有关事宜应依照约旦现行法律处理。

第十一条



  中国经营公司如需在约旦设立管理机构,按约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约方应根据其法律,向中国经营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提供出入境许可、工作居留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二条



  约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向包括中国公司在约旦承包工程项下劳务人员在内的所有中国劳务人员提供包括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工作准证在内的便利。

第十三条



  一、双方应确保本协定有关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协议条款得到履行。
  二、对于违反本协定的雇主或中国经营公司,双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负责中国经营公司的业务协调和指导,并与约旦相关机构具体商谈雇佣合同范本等问题。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外交换文的方式对本协定进行补充或修订,该补充或修订内容生效的时间由双方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一、双方同意在双边经贸联委会框架下成立劳务合作工作小组,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工作小组会议容主要为:评估本协定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双边劳务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探讨加强双边劳务合作的措施。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二、工作小组会议的具体时间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确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