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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防组织章程

  (c)拟订大会议程,并在为技术委员会拟订议程时,给予行动方针;
  (d)向每届大会报告其本身的活动;
  (e)按本组织法第十章的规定,管理本组织的财政;
  (f)就大会向它提出的问题及由于公约、协定和规章的规定由本组织负责的事项,向大会提出意见;
  (g)主动向大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h)拟订定期的一般工作计划,提请大会审议并核准;
  (i)研讨其权限内的一切问题;
  (j)在本组织任务及财源范围内,采取紧急措施,以应付必须采取立即行动的事件;
  (k)遇有灾难时,授权秘书长对营救工作采取必要步骤;
  (l)从事关于任何会员或秘书长提请理事会注意的紧急事项的探讨和研究;
  (m)执行大会可能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成员有一投票权。决议应以投票的过半数票决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开会的法定人数,应由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构成之。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常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及执行本组织工作所必要的技术与行政人员所组成。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由大会根据理事会提名任命之,其任命条件由大会决定。秘书长为本组织的技术及行政首长。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应为大会、理事会的当然秘书,并应依职权出席本组织的所有委员会会议。秘书长得指定其他职员代行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应每年编制本组织财务报告及预算,并向理事会提出。
  第三十条 秘书长应根据大会制订人事条例任用秘书处职员。任用职员的最重要考虑是保证秘书处的工作效率、正直廉洁及国际代表性的品质能保持在最高水平。并应适当顾及从广泛地区选聘人员的重要性。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职员的服务条件应力求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条件取得一致。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及职员在执行其职务时不应寻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的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并应避免任何损及国际公务员的行为。本组织的每个会员国应尊重秘书长及职员的国际独特性,在他们执行本组织的职务时,不应对他们施加影响。

第八章 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为执行列于第二条下的各项任务,也应举办一般性的与地方性的会议、讨论会、研讨会以及其他技术性的会议。非会员国代表以及国际的与国家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组织代表,得以观察者身份参加上述各种会议。派遣代表的方式应由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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