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监督本组织的财务政策,并审查和通过预算;
(g)由本组织或由本组织自设的学习或研究机构,或经会员国政府同意与其官方的或非官方的机构合作,奖励并指导有关保护或营救方面的研究;
(h)设置其他必要的机构;
(i)邀请与本组织职责有关的任何国际的或全国性的组织、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组织,派遣代表依照大会的规定,参加大会或委员会或由大会召开的会议,但无表决权。该项邀请需经有关政府的同意,始得发出;
(j)拟订将由本组织各机构采纳的程序的有关规则,特别是一般条例、财政条例与本组织人事条例;
(k)依照本组织法第九章的规定成立技术委员会,并确定其职务、协调其活动和审核其建议;
(l)决定本组织常设秘书处的所在地;
(m)采取其他适宜的行动,以进一步实现本组织的目的。
第十五条 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会员应有一投票权。决议应以赞成和反对票总和的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
第十六条 大会开会法定人数由过半数的会员国代表出席构成之。
第六章 执行理事会
第十七条 执行理事会为本组织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大会应决定执行理事会成员的人数,并应根据公平地理分配原则选出会员,由该会员指派一人参加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每两年改选半数的成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会议一次,会议地点自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特别会议在秘书长得到大多数理事会成员的要求后,应按规章的程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其成员中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第二十三条 除其他条款规定的任务外,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a)执行大会的决议,并依决议的目的督导本组织的活动;
(b)研讨全世界一切有关保护和营救人民及财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