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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防组织章程

第三章 会员

  第三条 所有国家均有资格参加本组织为会员。
  第四条 各国按第十五章规定,并按本国立法程序接受本章程者,均得成为本组织会员。
  第五条 如会员不能履行承担本组织会费的义务或未能依本组织法履行义务,大会经决议得停止该会员所享有的权利与特惠权,直到该会员履行其财政义务或其他义务为止。
  第六条 任何会员退出本组织,得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满十二个月后生效;秘书长应将此项退出通知转告所有会员。

第四章 机构

  第七条 本组织的工作应由下列机构执行:
  (a)大会
  (b)执行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c)秘书处

第五章 大会

  第八条 大会为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应由各会员的代表组成。
  第九条 每一会员的代表为一人。
  第十条 大会每两年应至少举行例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在理事会或多数会员的要求下召开。
  第十一条 大会在例会中,应择定一国家为下届例常开会所在地,具体开会地点由理事会最后决定。特别会议的开会地点应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大会于每届例会开始时应选出主席、副主席及其他职员,其任期至继任人被选出时为止。
  第十三条 大会应自行制订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除其他条款规定的任务外,大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a)按第二条的规定,决定为履行本组织任务的一般性政策;
  (b)选定派遣代表参加理事会的会员;
  (c)任命秘书长;
  (d)审核理事会与秘书长的工作报告与业务活动;
  (e)必要时,指示理事会,并设置与本组织工作所必须的各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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