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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2003)

  2.中国医疗队在坦桑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房屋维修、水、电、坦桑境内电话费。
  3.中国医疗队员期满返回中国的旅费。
  4.中国医疗队四个医疗点七处住房[其中:达累斯萨拉姆(3),塔博拉(1),姆索马(1),多多马(2)]所需的守夜人、清洁工人以及每一个队提供一名司机及其费用,为总队长提供一名专职司机及其费用,负责医疗队的基础生活设施维修。
  5.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坦桑方供应。

第八条



  中方提供给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包括进口交通工具、空调、家用电器、食品等,由中方运至达累斯萨拉姆港,坦桑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并支付关税和手续费用。报废和更换旧设备将按照坦桑尼亚政府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工作期间,坦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坦桑方规定的假日。在坦桑工作满十二个月或工作期满前,坦桑方负责安排一次为时半个月的休假,并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前往ARUSHA,NGORONGORO和SERENGETI以及其他经过双方同意的坦桑尼亚旅游胜地游览为时七天的相应费用。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坦桑方的法律和坦桑尼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两年,从2003年8月至2005年8月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坦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签订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二○○三年六月十三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分别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余应福           玛瑞恩·乔伊斯·姆瓦菲茜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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