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按本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类货物发出保留通知者外,下列货物应免征进口税,免于禁止及限制其进口并在暂准进口后免于复出口:
甲.在一次活动事项中所展出的外国货物的少量代表性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展出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改装的食品或饮料,假如:
(1)此项样品系国外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需用或消费的;
(2)显系单价很小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于商业用途,且其每包容量显然较最小的零售包装为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上款(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供活动事项中消费的;
(5)货样的总值及总量,经进口国海关当局从活动事项的性质,参观人数和参加展出者的范围考虑,认为合理的。
乙.专为在一次活动事项中表演或者为表演机器或器具的操作情况而进口并在表演中消耗或损毁掉的物品,如果其总值或总量,经进口国海关当局从活动事项的性质,参观人数及展出者的规模考虑,认为合理的;
丙.供参加展出活动的外国展出者修建、装置或装修其展出台用的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糊墙纸;
丁.印刷品、商品目录、商业通告、价目单、广告招贴、有插图或无插图的日历,未装框的照片,确系该项活动中展出外货的形象宣传资料等;
(1)该项资料系国外免费供给,专为在该项活动期间向观众免费分送用的;
(2)上述货物的总值和总量经进口国海关当局按活动事项的性质,参观人数,参加展出者的规模审核认为合理的。
2.本条第1款的规则不应适用于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
第七条 为了供召开的国际会议,代表会议或洽商会议内外的需用而进口的文件夹、档卷和其他文件,应准免征进口税并免去其禁止和限制进口。
第四章 简化手续
第八条 每一缔约方应按本公约的规定,将应办的海关手续减至最低限度。有关的规章应尽早公布。
第九条
1.如缔约一方为了执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关于批准给予便利的条款,要求缴付保证金时,其数额不应超过应征进口各税的十分之一。
2.上述缔约各方应按情况尽可能地接受该项活动事项的主办者或经海关认可的其他人所提供的总担保以代替本条第1款中所订的单项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