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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

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
(本公约于1962年7月13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3年8月27日交存加入书。本公约于1993年11月27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香港。在澳门回归之前,中葡双方政府同意,将该公约延伸适用于澳门,但因葡方未于1999年12月20日之前及时办理延伸手续,故本公约并未在澳门实际适用。)


  本公约签约各国,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并经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商后召开会议。注意到国际贸易及其他各界代表所提建议,切望对货品在商业、技术、宗教、教育、科学、文化及慈善性质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的活动事项中的展出品给予便利。深信对上述货品的海关待遇采取统一规则,定将为国际贸易提供重大利益并促进国际间的思想和知识交流,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甲.“活动事项”一词指:
  (1)为贸易、工业、农业或手工业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或类似的陈列或展出;
  (2)主要为慈善目的举办的展览会或会议;
  (3)主要为促进任何一门学术、艺术、工艺、体育或科学、教育或文化活动,或为促进民间友谊或宗教教义或信仰而举办的展览会或会议;
  (4)由任何国际组织或国际团体组织所召开的代表大会;
  (5)官方的或纪念性的代表大会;
  但不包括私人为推销外货在商店或营业场所组织的展销会。
  乙.“进口各税”一词指货物在进口时或因与进口有关应征的关税及其他各税,并应包括所有进口货应完的国内税和消费税,但不应包括数额与所供劳务成本相当,又不同于对国内产品的间接保护或对进口货的财政税收的规费及费用。
  丙.“暂准进口”一词指免征进口税,不受禁止或限制进口但须复出口的暂时进口。
  丁.“理事会”一词指根据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所设的机构。
  戊.“人”一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兼指自然人及法人。

第二章 暂准进口

  第二条
  1.下列货物或物品应给予暂准进口待遇:
  甲.拟在活动事项中展出或表演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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