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尼泊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了加强和发展两国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尼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17人(15名专科医生,1名翻译,1名厨师,详见附件)组成的医疗队赴尼泊尔从事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泊尔的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和培训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奇特万区巴拉普尔市的纪念B.P.柯依腊拉肿瘤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尼工作期间,中方负担:
1.医疗队员的工资及生活费;
2.交通用车(含油料、维修费);
3.医疗队员从中国赴尼泊尔的国际旅费;
4.每年提供一定数点的药品器械(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和生活用品,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尼工作期间,尼方负担:
1.医疗队两年工作期满后,由尼泊尔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
2.免费提供医疗队员的住房(每人一套单元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及灶具);
3.提供医疗队员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若尼方要求购买中国的药品器械,中方将根据尼方(或由医疗队)提供的订单报价,经尼方确认后,由中方供应,所需费用由尼方负担;
4.免除医疗队员一切税款和从中国或第三国进口医疗队所使用的药品器械及其他生活用品的税款,并负责将第三条第四款所述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从口岸运至医院;
5.医疗队员在尼工作期间的人身事故保险费;
6.向中国医疗队免费提供一名司机。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泊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尼方法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工作满11个月后可回国或在当地休假一个月,也可由他们的配偶赴尼探亲。医疗队人员在中方和尼方法定的节假日可以赴邻近国家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