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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增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增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互相增设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成都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重庆市。

第二条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兰克福(美因河畔)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黑森州、北莱茵一威斯特法伦州、巴登—符腾堡州和莱茵兰—普法耳茨州。

第三条



  两国总领事馆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予以设立并进行工作。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适用于这一领事关系。

第四条



  在设立总领事馆过程中,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向对方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双方可在各自认为合适的时候——必要时可先选择一个临时地点——开设所规定的总领事馆。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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