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清算银行章程

  (1)净利润的百分之五,或者为此可能需要的百分之五的比例,须作为法定准备金的准备基金,直至基金规模达到本行实缴股本的百分之十为止。
  (2)其后,净利润须用于支付由年会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公布支付的股息,照此使用的净利润须考虑董事会依据第五十二条决定,从本行股息专用准备金中提取(如果存在的话)。
  (3)在作出以上分配后,所余年度净利润的一半须用来补充本行的普通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等于实缴股本额为止。其后,百分之四十照此使用,直至普通准备金等于实缴股本额的二倍为止;百分之三十,直至等于实缴股本额的三倍为止;百分之二十,直至等于实缴股本额的四倍为止。百分之十,直至等于实缴股本额的五倍为止;从此以后,百分之五。
  如果普通准备金,由于亏损或由于增加实缴股本,在达到上述规定的金额后降低到上述规定的金额,须再次使用该年度的净利润对应比例,直至恢复到原有水平为止。
  (4)余下净利润的处理须由年会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决定,但须以把该金额的一部分拨转股息特别准备金的方式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 各种准备金。普通准备金应用于弥补本行蒙受的亏损。如果普通准备金不足,可求助于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准备金。
  如果需要,股息特别准备金可用于支付依据第五十一条第(2)款公布的全部或部分股息。
  在银行清算时,并在清偿本行债务和支付清算费用之后,应将这部分准备金分配给股东。

第七章 一般条款

  第五十三条 (1)除非由全体大会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不得对本行进行清算。
  (2)在对本行进行清算时,不管本行的退休基金是否涉及了有关债务,都将在清算时作为独立的法人,而本行职工退休金和其他有关特别基金,特别是近期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所公布的有关负债,都将在清算本行债务时优先考虑。
  第五十四条 (1)如果本行与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本章程提到的其他银行之间,或本行与其股东之间,在关于本行章程的解释与使用上出现争执,须由1930年1月海牙协定所决定的审判团最终裁决。
  (2)在提交公断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本条下争端的各方可将问题提交审判团裁决,审判团具有决定一切问题的权力(包括本身的权限问题),即使一方不出庭。
  (3)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和不使悬案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审判团团长,或者,如果他不能尽其职责,由他立即委任的审判团的一名成员,应首先根据申述方的请求,命令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便保障当事方各自的权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