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年会
第四十四条 本行的年会可由第十四条规定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委派的人士参加。
投票权的比例与派代表出席年会的各机构所属国家认购的股票数目相一致。
年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缺席时由副董事长担任。
年会通知书须至少提前三个星期送达有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根据本章程的条款,年会可决定其议事程序。
第四十五条 在本行每年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应举行年会,董事会可决定举行日期。
年会须在本行注册办公处举行。
由委派代表进行投票须以董事会事前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须提请年会:
(a)批准年度报告,经审计师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改变董事会成员的报酬、酬金或津贴的建议;
(b)决定准备金和特别基金的拨款,并宣布股息及其股息金额;
(c)选举下一年度的审计师并确定他们的报酬,以及
(d)解除董事会关于上一财政年度的一切个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提出的任何有关以下事项的议案,须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来决定:
(a)修改章程;
(b)增加或减少本行股本;
(c)对本行进行清算。
第六章 帐目和利润
第四十八条 本行的财政年度从4月1日开始,于3月31日结束。第一个财政年度于1931年3月31日结束。
第四十九条 本行须公布年度报告,并按董事会规定的格式至少每月公布一次帐目。
董事会须督促编制每个财政年度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并提交年会。
第五十条 帐目和资产负债表须经独立审计师审计。审计师有权审查全部帐本和帐目,并要求提供本行一切交易的全部资料。审计师须向执董会和年会提出报告,并须在其报告中写明:
(a)是否已得到他们所要求的一切资料和说明;及
(b)他们是否认为,报告中所述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编制反映了他们所知的情况和向他们所作的解释,足以表明本行真实的业务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本行年度净利润应使用于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