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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清算银行章程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的会议须以会议记录的形式概括下来,会议记录须由董事长签字。
  为了提交法庭而复制的会议记录或缩写本须由本行总经理出具证明。
  每次会议作出决定的记录,须在会后的八天内发送各成员。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在本行与第三方的交易中可代表本行并具有代表本行签约的专有权利。但是,本行可将这一权利授予董事长、董事会另一名成员或另几名成员、本行行长或本行的一个或几个终身职员,但须明确被授权者可享有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行可对第三方承担法律义务,或者凭本行行长的签字,或者凭董事会两名成员的签字,或凭经董事会正式授权代表其签字的两名本行的职员的签字。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从成员中选举一名董事长和一名或几名副董事长,在董事长缺席时,由一名副董事长主持会议。
  董事会须选举本行行长。如果本行的行长不是董事长或不是董事会的成员,他仍有权参加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在董事会发言,提出建议;如果他愿意,可把他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专门作记录。
  本条规定的任命期限为至多三年并可重新任命。
  本行行长必须执行经董事会决定的政策,并管理本行的行政机构。
  他不得担任董事会认为可能妨害其履行职责的其他职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会议,由出席董事会时间最长的成员主持。
  第四十条 董事会根据董事长的提议任命一名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对本行的业务经营向行长负责,并为本行业务人员的总负责人。
  各部门的领导和同级其他官员由董事会根据行长与总经理磋商后提出的意见任命。
  其余工作人员由总经理经行长的批准后任命。
  第四十一条 本行各部门的设立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如认为适当,可委任其部分成员组成执行委员会,协助行长管理本行。
  本行行长须为该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可成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可全部或部分从本行非管理层的人士中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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