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利时、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和美国中央银行的现任行长(以下称当然董事)。
当然董事可任命一位副董事,如果行长本人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该副董事有权参加会议并行使董事的权力。
(2)六名金融、工业或商业的代表,由第(1)款所提中央银行行长任命,并须与任命他的中央银行行长同属一个国籍。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上述六个机构的任何一位行长不能够或者不愿意出任董事,或者根据上述作出的任命,上述其他机构的行长或大多数行长可邀请该行长所属国家的两位国民,在该国中央银行不反对的情况下,成为董事会的会员。
除当然董事外,根据上述任命的董事,可任职三年,并有资格重新被任命。
(3)另外不超过九名的董事,经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从认购股票但未委派当然董事的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如果董事会出现空缺,其原因并非是根据上条的规定出现任期已满,该空缺应按挑选接替人的手续进行。如果新增董事并非当然董事,其任期的时间只能是其前任任期未满的时间。但是,他在任期已满时有资格重新当选。
第二十九条 董事通常必须在欧洲居住,或能够经常参加董事会的会议。
第三十条 除中央银行行长外,其他政府成员或官员不得被委任为或出任董事;除中央银行现任行长或前任行长以外,立法机构的任何成员不得被委任为或出任董事。
第三十一条 每年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不得少于十次。其中至少四次须在本行的注册办公处举行。
第三十二条 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可批准其他成员代表其在会议上进行投票。
第三十三条 除非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的决定须根据出席会议或受托代表的简单多数作出,如果投票数目相等,主席可投第二票,即决定票。
除非出席会议的董事达到法定人数,董事会无权采取行动。法定人数由董事会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参加会议,除可报销实际开支外,还可享受一笔参加会议费和/或报酬,其金额由董事会决定,但须经年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