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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清算银行章程

  第十八条 在本行帐本上登记股东的姓名,即表明确定了依此登记的股票的所有权。

第三章 本行的权力

  第十九条 本行的业务经营须与有关国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保持一致。
  本行或本行的代表在某一市场或以某种货币进行任何金融交易之前,董事会须征求直接有关的中央银行是否有不同意见。如果在董事会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出现不同意见,则须取消拟定中的交易。某一中央银行可表示有条件的同意,也可仅同意某一笔交易,或者同意签订一般性协议,允许本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金额的限度内进行交易。本条不得解释为,若在初期从某一市场筹资时中央银行没有反对意见,在从该市场撤出资金时,还要再征得该国中央银行同意。
  中央银行的行长,副行长或该国中央银行特别授权且作为该国国民的董事,如果出席董事会而并未投票反对拟议中的交易,则应被认为已获得该中央银行的有效批准。
  如果有关中央银行的代表缺席或者一中央银行在董事会并无直接代表权,须采取步骤征求有关的中央银行是否有不同意见。
  第二十条 本行自营的交易须以董事会认为符合金本位或金汇兑本位的实际条件的货币进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须决定本行营业的性质。
  具体地说,本行可
  (a)自营或代理各国中央银行购买或出售金币或金块;
  (b)在各国中央银行保有自己的专项黄金;
  (c)接受各国中央银行的黄金托管;
  (d)凭黄金、汇票或其他优等流动性的短期债券或经认可的有价证券,向各中央银行贷款或借款;
  (e)贴现、再贴现、购买、出售背书或不背书的汇票、支票和其他优等流动性的短期债券,包括国库券和其他可即时出售的政府短期债券;
  (f)自营或代理各国中央银行购买或出售外汇;
  (g)自营或代理各国中央银行购买或出售不包括股票在内的可转让证券;
  (h)贴现各国中央银行自己的票据,在其他中央银行再贴现本行自己持有的票据;
  (i)在各国中央银行开立并保有往来或存款帐户;
  (j)接受:
  (1)各国中央银行的往来或存款帐户的存款;
  (2)受托协议下有关的存款,并且本行与各国政府签订的这类协议涉及的是国际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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