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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清算银行章程

国际清算银行章程
(本章程1930年1月20日签订,1930年4月23日生效,并于1996年11月对我生效,适用于香港。)

第一章 名称、行址与宗旨

  第一条 兹建立名称为国际清算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行的注册办公地点设在瑞士的巴塞尔。
  第三条 本行的宗旨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并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新的便利;根据有关当事各方签订的协定,在金融清算方面充当受托人或代理人。

第二章 股本

  第四条 (1)本行的法定股本为十五亿金法郎,合435,483,870.96克纯金。
  (2)法定股本共分为与黄金面值相等的600,000股。第一部分的200,000股已发行;其他两部分,各为200,000股,须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来发行。
  (3)每股的面值和余下部分的待缴金额须在股票票面上标明。
  第五条 (1)一些中央银行已承诺认购第二部分的200,000股。即使第八条已有规定,在认股时,每一股东有权认购与本行帐上其名下登记的股票数目相同的股票。本行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确定认购的时间。
  (2)认购第一部分股票的国家的中央银行或金融机构,即使第十四条已有规定,仍可行使根据本条发行的股票所赋予的在年会上的投票权和代表权,并有权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转让这些股票。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的决定,在其认为可行时,可以一次或分几次发行第三部分的200,000股股票,并根据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分配。以此发行的股票只能由中央银行或董事会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所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认购。
  第七条 (1)每股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本须在认购时付清。余下部分可在以后或在董事会酌情确定的日期待缴。待缴时须提前三个月进行通知。
  (2)如果某一股东在指定付款日未能支付待缴部分款项,董事会在股东发送通知后的适当时间内,可没收未支付的待缴部分的股票。没收的股票可按董事会可能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出售,而且董事会可负责办理认购这部分股票的个人或公司的股票过户。出售股票的收入由本行承收,由本行向违约的股东支付超出待缴未付金额的净收益。
  第八条 (1)本行的股本的增加与减少要依据董事会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所提出的并经年会三分之二的多数所通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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