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旦被通知未达成协议,该争议即成为仲裁标的。为此,任一当事方应自报告传送至争议各当事方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际展览局秘书长提交一份仲裁申请书并指定他挑选的仲裁员。另一或若干当事方必须在2个月内各自指定仲裁员。如果未能如此,任何当事方可通知国际法院主席,请求他指定一名或若干仲裁员。如果像前款所述,几方当事人共同行事,那么它们则被视为一个实体。如对此有歧义,则由秘书长决定。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如果仲裁员们不能在2个月内就人选达成一致,国际法院主席在接到任一当事方通知后,负责指定该名首席仲裁员;
4.仲裁机构应依多数成员作出裁决。如果仲裁员表决票数相等,首席仲裁员的表决权具有决定性。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当事方具约束力,当事方没有上诉的权利;
5.任何国家在签订或批准本公约时,或加入本公约时,均可宣布不受上述第3款和第4款约束。其他缔约国对作出保留的缔约国也不受这些规定约束;
6.任何根据前款作出保留的缔约国,可随时通知托管国政府放弃保留。
第三十五条
任何联合国成员国或非系联合国成员的国际法院章程成员国、或联合国各专业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及提出加入申请并经国际展览局代表大会有表决权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加入文件应交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保存,并于交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应通知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及国际展览局:
1.根据第三十三条修正案生效;
2.根据第三十五条加入;
3.根据第三十七条退出;
4.根据第三十四条第5款提出保留;
5.本公约的终止,如出现这种情况。
第三十七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退出本公约;
2.退出应于收到通知后一年开始生效;
3.如果因退出而使缔约国政府数减至不足七国时,本公约将终止。秘书长依据缔约国政府间就解散国际展览局可能达成的任何协议,负责有关清算问题。除非代表大会另有决定,资产应在缔约国政府间按照其自成为本公约成员国以来认缴的比例进行分割。如有负债,也同样由这些政府按当前财政年度确定的认缴额比例分摊。